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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、误导x陈述或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x、准确x和完整x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。
一.关于供资的基本信息
经中国证监会批准,浙江奥祥药业有限公司(中国证监会许可证第524号)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发行普通股(A股)4000万元,发行价为每股7.81元。扣除发行成本46406000.00元后,实际筹集的资金净额为265994000.00元。上述资金已经到位,并经天建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人)审核批准,并于2000年5月3日发布了134份“验资报告”。
二.签署“监督筹集资金特别账户储存和开立协定”
为了规范公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,保护投资者的权益,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条例,如“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2号-上市公司资本管理和上市公司使用监管要求”、“成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融资管理办法(年度修订)”公司融资管理制度、公司和保荐人国金证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有限公司)。中国银行台州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胶江分行分别签署了“三方监管协议”(以下简称“三方监管协议”)。成都证券交易所制定的“三方监管协议”与“三方监管协议(模式)”在集资专项账户的内容上没有显着x差异。
本公司开立及储存的特别帐户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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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.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
1.公司已在特别帐户储存银行(下称“特别帐户”)开设一个特别帐户,以筹集资金。有关特别帐户只用于有关融资投资项目的储存和使用,不得用于其他目的。
(二)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遵守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款法”、“支付结算办法”、“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”和其他法律、法规。
(三)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,应当指定保荐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,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
国金证券承诺按照“证券发行、上市赞助业务管理办法”、“成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”和公司制定的“集资管理制度”,履行保荐人的职责,管理和使用公司筹集的资金。
国金证券可以通过现场调查、书面查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.公司与专户存贮银行应配合对国金证券的调查和查询。国金证券每六个月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,应当同时检查专户的储存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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