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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将搬到新家的徐先生邀请了一家东莞搬家公司帮忙搬运家用电器。因此,搬家发现,其中一名工人老刘在拆除空调的过程中意外跌入大楼,受重伤。事件发生后,徐先生和东莞搬家被老刘起诉,要求赔偿。这三项责任究竟应如何划分这对他来说是个问题。
东莞搬家认为,双方不是雇佣关系,而是由老刘介绍的工作,不应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;原告本人有自己的过错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另一方面,徐先生更感到委屈。他和老刘既没有工作也没有合同。他们根本没有过错,不应被追究责任。在审判中,老刘委托虎门同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鉴定,鉴定意见为七级残疾;同时,虎门广济医院法医鉴定j神病学研究所,鉴定意见为轻度器质xj神障碍。
法院认为,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,如果对公民健康造成损害,应依法给予赔偿。老刘主张的补偿费依法为694828.52元,但争议的焦点在于老刘与被告搬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,两名被告是否对老刘负有责任。
审判后,法官裁定,东莞搬家和徐先生属于搬家服务合同,在双方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,搬家的业务应包括在家中拆除和安装空调。结合证据,老刘从事空调拆装业务。老刘按照东莞搬家公司的指示,到徐先生家里独立拆装空调。老刘不是东莞搬家公司的正式雇员,但在东莞搬家公司承包的搬家业务中提供拆卸和安装空调服务。经过两次和解,两家公司属于合同关系。
按照有关规定,承租人在完成工程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;但是,定作人在制作、指示、选择、使用等方面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在本案中,老刘没有提供特殊的行业操作证明,没有安装空调技术条件,东莞搬家公司在选择失败时,没有警告和提醒在高原工作的老刘。同时,老刘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规范,安全措施不到位,导致他从楼上摔下来受伤。此外,当老刘完成合同时,徐先生属于受益人。当徐先生发现老刘单独为一个人工作,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时,他的行为没有受到禁止,造成损害。
本文由东莞搬家有限公司编辑出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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